直接答案:欧盟《无障碍法案》(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,EAA,Directive (EU) 2019/882)自 2025-06-28 起适用:2025-06-28 之后投放市场的特定产品、以及2025-06-28 之后向消费者提供的特定服务,必须满足 Annex I 的无障碍要求。对中国出口商/跨境电商最直接的两条是:① 电商网站/移动应用(e-commerce services)在范围内,必须让消费者能无障碍地浏览、下单、支付、获取信息;② 电脑/操作系统、支付终端、ATM/售票/值机/自助终端、电子通信/视听终端、电子阅读器等产品在范围内,制造商/进口商/分销商要承担相应合规义务。注意两个关键例外:提供服务的微企业(microenterprise)可豁免 Article 4(3) 的服务无障碍义务;但做产品的微企业并不自动豁免,只是义务更轻、且可免于“ disproportionate burden 评估”的书面记录。过渡期到 2030-06-28,且 2025-06-28 前签订的服务合同可继续到到期,最长不超过 5 年。
本文面向向欧盟销售消费电子/自助终端/电商服务的中国制造商、跨境电商卖家、欧盟进口商/授权代表和网站/产品团队,解释 EAA 的适用范围、2025/2030 时间表、电商网站/APP 的具体义务、微企业例外、Annex V 信息、 disproportionate burden 评估、处罚与 90 天准备清单。依据 EUR-Lex Directive (EU) 2019/882 原文与欧盟委员会 EAA 官方页面(均于 2026-11-08 访问)。本文把“法规事实”“编辑解读”和“待确认项”分开写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① 2025-06-28 已适用:新投放市场的产品、新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(含电商网站/APP)要满足 Annex I;不是“未来法规”。② 微企业“提供服务”可豁免服务无障碍义务;做产品的微企业不自动豁免,只是义务更轻、可免书面评估记录。③ 不能只做 WCAG 检查:EAA 还要求 Annex V 信息、持续合规程序、纠正措施、必要时通知主管机关;例外要评估并保存 5 年。
时间表:2022 转化、2025 适用、2030 过渡
EAA 于 2019 年通过,成员国须在 2022-06-28 前转化为国内法;核心适用日是 2025-06-28:此后投放市场的受覆盖产品、向消费者提供的受覆盖服务都要符合 Annex I。过渡安排到 2030-06-28:服务提供者可以继续使用此前合法使用的产品提供服务;2025-06-28 前签订的服务合同可继续到到期,但最长不超过 5 年。也就是说,2026 年已经不是“准备期”,而是“执行/抽查期”;还没做的企业应优先处理电商网站/APP 和产品合规文件。
| 日期 | 事项 | 对企业含义 |
|---|---|---|
| 2019-04-17 | EAA 通过(Directive (EU) 2019/882) | 进入成员国转化 |
| 2022-06-28 | 成员国转化截止 | 国内法义务生效 |
| 2025-06-28 | 核心适用日 | 新产品/新服务须符合 Annex I |
| 2030-06-28 | 过渡期结束 | 继续使用旧产品的过渡到期 |
| 2025-06-28 前合同 | 可继续到到期 | 最长不超过 5 年 |
来源:Directive (EU) 2019/882 Article 2、Article 32;欧盟委员会 EAA 页面(访问 2026-11-08)。成员国转化/执法细节以国内法为准。
范围:哪些产品、哪些服务、电商算不算
EAA 覆盖“对残障人士最重要、且各国要求最不一致”的产品和服务。产品包括:消费级通用计算机硬件及操作系统、支付终端、ATM/售票/值机/交互式自助终端、用于电子通信服务的消费终端、用于获取视听媒体服务的消费终端、电子阅读器。服务包括:电子通信服务(不含 M2M 传输)、视听媒体接入、航空/巴士/铁路/水路客运的网站/APP/电子票/信息、银行服务、电子书、电商服务。EAA 对“电商服务”的定义是:通过网站/移动应用、以电子方式、应消费者个别请求、为订立消费者合同而提供的远程服务;在线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都算,包括销售本身也受 EAA 覆盖的产品。
| 类别 | 示例 | 是否覆盖 |
|---|---|---|
| 消费电子/终端 | 通用计算机硬件/OS、电子通信/视听终端、电子阅读器 | 是(2025-06-28 后投放市场) |
| 自助终端 | 支付终端、ATM、售票/值机/交互式信息终端 | 是 |
| 电商服务 | 网站/APP 下单、支付、账户、商品信息 | 是(向消费者提供) |
| 银行/电子书/视听/电子通信 | 网上银行、电子书、流媒体、通信服务 | 是 |
| 客运 | 航空/巴士/铁路/水路网站、APP、电子票 | 是(部分城市/区域交通仅特定要素) |
| B2B 非消费者服务 | 纯企业采购平台/内部系统 | 通常不在“向消费者提供”范围 |
来源:Directive (EU) 2019/882 Article 2(1)(2)、recitals 35/42/43;欧盟委员会 EAA 页面。表中为编辑整理;具体产品/服务是否在范围,以法规原文和主管机关解释为准。
角色义务:制造商、进口商、分销商、服务提供者
产品侧:制造商要确保产品符合 Annex I、做符合性评估/技术文档/欧盟符合性声明;进口商要确认第三国产品已完成合规程序,并在产品上标注自己的名称/地址;分销商要确保处理过程不影响合规。服务侧:服务提供者要按 Annex I 设计/提供服务,准备 Annex V 信息并向公众提供(书面+口头、无障碍格式),建立持续合规程序;发现不合规要采取纠正措施,必要时立即通知主管机关。对中国出口商,产品侧通常通过欧盟进口商/授权代表落地,服务侧(电商网站/APP)则直接面向消费者,不能把责任全推给平台。
| 角色 | 核心义务 | 证据/注意 |
|---|---|---|
| 制造商 | 符合 Annex I;符合性评估/技术文档/声明 | 设计文件、测试、风险评估 |
| 进口商 | 确认第三国产品合规;标注名称/地址 | 供应商声明、技术文件、标签 |
| 分销商 | 不破坏合规;配合监管 | 储存/运输/改装记录 |
| 服务提供者 | 按 Annex I 设计/提供;Annex V 信息;持续合规;纠正/通知 | 可访问性信息、测试、工单、纠正记录 |
| 微企业(服务) | 豁免 Article 4(3) 服务义务 | 确认符合 microenterprise 定义 |
来源:Directive (EU) 2019/882 Articles 7–13、Article 4(5);表中为编辑整理;具体合格评定/技术文档/声明要求以法规和主管机关为准。
电商网站/APP:不能只做 WCAG,还要做 EAA 证据
EAA 对电商服务的核心不是“做一个无障碍声明”,而是让消费者能完成整个流程:浏览商品/服务、选择、下单、支付、查看订单/发票、联系客服、获取帮助信息。技术上通常用 WCAG/EN 301 549 等标准落地,但 EAA 还要求:Annex V 信息(服务描述、如何满足 Annex I、联系方式等)以无障碍格式公开;建立程序保证服务持续合规;不合规时纠正并通知主管机关;如果主张“fundamental alteration/disproportionate burden”,要按 Annex VI 评估并保存记录 5 年(产品微企业可免书面记录)。
| 环节 | 要做什么 | 可核对证据 |
|---|---|---|
| 浏览/搜索 | 键盘/读屏/缩放/对比度/表单标签 | WCAG 审计、手动测试 |
| 下单/支付 | 错误提示、超时、验证码替代、支付终端 | 端到端测试、支付终端合规 |
| 账户/客服 | 登录、找回、在线客服、帮助中心 | 流程测试、替代渠道 |
| 信息 | Annex V 信息、无障碍格式、联系方式 | 公开页面、版本记录 |
| 持续合规 | 变更管理、回归测试、纠正/通知 | SOP、工单、纠正记录 |
| 例外 | fundamental alteration/disproportionate burden 评估 | Annex VI 评估、5 年留存 |
来源:Directive (EU) 2019/882 Article 13、Article 14、Annex V/VI;表中为编辑整理;WCAG/EN 301 549 是常用技术参考,但是否构成 EAA 合规仍需结合 Annex I/主管机关要求。
微企业例外:服务可豁免,产品不自动豁免
EAA 对微企业有明确区分:提供服务的微企业可豁免 Article 4(3) 的服务无障碍要求及相关义务(Article 4(5));但做产品的微企业并不自动豁免,法规只是要求成员国对其义务从轻、并允许其免于 Article 14(3) 的“评估记录”要求(Article 14(4))。微企业定义按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2003/361/EC:雇员少于 10 人,且年营业额或资产负债表总额不超过 200 万欧元。跨境电商卖家如果以“服务”形式向欧盟消费者销售,可能适用服务微企业豁免;但如果销售的是受 EAA 覆盖的产品,不能简单套用。
| 类型 | 是否豁免 | 注意 |
|---|---|---|
| 微企业 + 提供服务 | 豁免 Article 4(3) 服务义务 | 确认符合 microenterprise 定义;成员国可能有登记/证明要求 |
| 微企业 + 做产品 | 不自动豁免 | 义务从轻;可免 Article 14(3) 书面评估记录 |
| 中小企业(非微) | 不豁免 | 可按 disproportionate burden 评估 |
| 大企业 | 不豁免 | 全面义务;供应链/平台也要配合 |
来源:Directive (EU) 2019/882 Article 4(5)、Article 14(4)、recitals 70–72;microenterprise 定义引用 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 2003/361/EC。表中为编辑整理;豁免适用需结合具体业务/成员国法。
处罚与执法:不是“没有牙齿”
EAA 要求成员国设定有效、相称、具有威慑力的处罚,并配套纠正措施;成员国还要建立投诉/救济机制,允许消费者/组织寻求救济。具体罚金、执法机关、程序由各成员国国内法决定,差异可能很大。对中国出口商,风险不只是罚款:还可能面临下架、召回、平台限制、进口商索赔/合同解除。合规证据(测试、Annex V 信息、评估记录、纠正记录)在客户/监管问询时非常关键。
| 风险 | 可能后果 | 控制 |
|---|---|---|
| 产品不合规 | 下架/召回/罚款/进口商索赔 | 符合性评估、技术文档、标签 |
| 电商网站/APP 不合规 | 投诉、监管调查、整改/罚款 | WCAG/流程测试、Annex V、纠正记录 |
| 错误主张例外 | 评估被否、处罚 | Annex VI 评估、5 年留存 |
| 供应链无证据 | 客户审核失败/合同风险 | 供应商声明、测试报告、版本记录 |
来源:Directive (EU) 2019/882 Article 30(处罚)、Article 31(执法/救济);表中为编辑整理;具体罚则/程序以成员国国内法为准。
90 天准备清单
先用 90 天回答“是否在范围、哪个角色、缺什么证据、先修什么”。顺序是:范围/角色 → 电商流程审计 → 产品合规文件 → Annex V/例外评估 → 修复/复测 → 合同/监控。不要只做一次 WCAG 扫描就结束;EAA 要的是持续合规和可核对证据。
| 阶段 | 动作 | 产出 |
|---|---|---|
| 第 1–2 周 | 判断产品/服务是否在范围;确认制造商/进口商/服务提供者角色 | 范围/角色结论 |
| 第 2–4 周 | 电商网站/APP 端到端审计(浏览/下单/支付/客服) | 问题清单、优先级 |
| 第 3–5 周 | 产品侧技术文档/符合性评估/标签/进口商信息 | 合规文件包 |
| 第 5–7 周 | Annex V 信息、例外评估(如需)、5 年留存 | 公开信息、评估记录 |
| 第 7–9 周 | 修复高优先级问题;复测;建立持续合规 SOP | 修复记录、SOP |
| 第 9–12 周 | 合同/供应商条款、监控、培训、模拟问询 | 合同条款、演练报告 |
编辑整理的准备建议,不是官方模板;具体范围/义务/证据以 EAA、成员国法和主管机关要求为准。
常见问题
EAA 现在适用吗?
适用。核心适用日是 2025-06-28;2025-06-28 后投放市场的受覆盖产品、向消费者提供的受覆盖服务(含电商网站/APP)要符合 Annex I。过渡期到 2030-06-28。
电商网站/APP 在范围内吗?
在。EAA 把“电商服务”定义为通过网站/移动应用、以电子方式、应消费者个别请求、为订立消费者合同而提供的远程服务;在线销售任何产品或服务都算。
微企业一定豁免吗?
不一定。提供服务的微企业可豁免 Article 4(3) 的服务义务;做产品的微企业不自动豁免,只是义务更轻、可免 Article 14(3) 的书面评估记录。先确认是否符合 microenterprise 定义。
只做 WCAG 就够吗?
不够。WCAG/EN 301 549 是常用技术参考,但 EAA 还要求 Annex V 信息、持续合规程序、纠正/通知、例外评估与记录。技术达标不等于法规证据完整。
2025-06-28 前签的合同怎么办?
服务合同可继续到到期,但最长不超过 5 年(从 2025-06-28 起算);过渡期到 2030-06-28,服务提供者可继续使用此前合法使用的产品。具体以成员国法和合同条款为准。
“disproportionate burden”怎么用?
按 Annex VI 评估合规成本/收益/企业规模等,证明负担过重;评估要文档化并保存 5 年,供主管机关查验。产品微企业可免书面记录,但不等于自动豁免。
产品需要什么文件?
通常包括符合性评估/技术文档、欧盟符合性声明、标签/进口商信息等;具体取决于产品类别和成员国法。中国制造商应与欧盟进口商/授权代表确认文件包。
不遵守会怎样?
成员国应设定有效、相称、有威慑力的处罚,并配套纠正/救济机制;还可能面临下架、召回、平台限制、客户索赔。具体罚则以成员国国内法为准。
研究方法与局限
本文把“法规事实”和“编辑解读”分开:EAA 的通过/转化/适用日期、产品/服务范围、电商定义、微企业豁免、Article 13 服务义务、Article 14 例外评估、Article 30 处罚、Article 32 过渡,来自 EUR-Lex Directive (EU) 2019/882 原文与欧盟委员会 EAA 官方页面(访问 2026-11-08);90 天清单、表格中的“证据/动作”为编辑整理。EAA 需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,具体执法/罚则/程序可能不同。
局限有八个:① 不是法律意见;② 未逐国核对转化/罚则/主管机关;③ 产品/服务范围与“消费者”认定依赖具体业务;④ 未展开 Annex I 的全部技术条款;⑤ WCAG/EN 301 549 与 EAA 的映射需按具体服务/主管机关确认;⑥ 微企业/例外评估需按企业实际规模/成本判断;⑦ 未覆盖与 GPSR/CRA/机械/电池等法规的逐条交叉;⑧ 法规/指南可能更新,发布/交易前应复核官方文本。
数据来源与口径
- EUR-Lex, Directive (EU) 2019/882(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):eur-lex.europa.eu/eli/dir/2019/882/oj/eng。Article 2、4、13、14、30、32 与 Annex I/V/VI。访问 2026-11-08。
- European Commission, 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 (EAA):ec.europa.eu/social/main.jsp?catId=1202。范围、转化时间、产品/服务清单、相关文件。访问 2026-11-08。
- European Commission, EAA 页面(英文):commission.europa.eu/.../european-accessibility-act-eaa_en。范围、实施、相关新闻。访问 2026-11-08。
资料截止 2026-11-08;EAA 义务/罚则以 Directive (EU) 2019/882、成员国国内法和主管机关要求为准;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。